
男子砍杀女友后 视频连线亲属展示行凶现场 残忍行径引发争议!袁某某因坚持与邱某某分手,遭到24岁的邱某某持西瓜刀砍杀。在袁某某倒地求救时,邱某某未予理睬,反而通过视频通话向亲友展示现场情形。四川眉山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某某死刑。二审中,四川省高院认为此案由感情纠纷引发融金汇银,且邱某某有坦白情节,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。

袁某某的母亲张女士对此难以接受。她认为双方在案发三四个月前已分手,不应认定为感情纠纷。更令她痛心的是,邱某某确认女儿尚有呼吸和心跳后仍不施救,剥夺了她的生还机会。目前,张女士已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。
据判决书记载,2023年7月28日22时许,袁某某准备离开邱某某的出租屋时,得知她坚持分手后,邱某某持西瓜刀连续砍向其头部、颈部、手肘等部位。邱某某供述称,他第一刀砍向袁某某颈部后没有停顿,多次砍向袁某某颈部,直至她倒在血泊之中。袁某某请求拨打120,但邱某某没有回应,而是蹲下查看袁某某的眼睛,发现她还有呼吸和心跳。
随后,邱某某致电其表叔刘某,称“把袁某某杀了,我也要自杀了”,并提出打微信视频。视频接通后,他调转镜头展示现场融金汇银,随后割颈、割腕自伤,走上天台“等死”。刘某与女友彭某随即赶往现场,彭某于22时11分拨打120。22时19分,急救人员到达,袁某某抢救无效当场死亡;邱某某在医院救治后,于2023年8月5日出院,当日被警方带回调查。
经鉴定,袁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。邱某某头发和袁某某头发、尿液、心血、胃组织及内容物以及现场提取电子烟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。案发时,邱某某正处于此前寻衅滋事罪的缓刑考验期。
一审法院认为,邱某某仅因袁某某不愿继续交往而产生杀人想法,主观恶性深、作案手段残忍,故判处死刑。邱某某不服上诉,辩称其杀人系吸食电子烟后产生幻觉所致。二审法院查明,邱某某在案发后的行为正常且连贯,维持了一审关于杀人原因的认定。同时,法院认为案件属于“感情纠纷”,邱某某归案后坦白,虽手段残忍但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。
张女士认为,女儿与邱某某交往后,邱某某搬到自己家中。案发前三四个月的一次争执中,她发现女儿颈部有瘀青和血迹,随即要求邱某某搬离。此后,两人已分手。案发当晚,她接到女儿友人电话称“出事了”,赶往途中得知女儿“快没气了”,并收到地面满是血迹的视频。看到尸检报告后,她确信邱某某“下手极狠”。
张女士向四川省检察院提起申诉,检察院审查后表示,依照“严格控制死刑”的刑事政策,结合“婚姻家庭、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……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”和“坦白情节”,二审判决量刑适当。关于“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”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最高法在1999年印发的相关文件。此后多份司法文件也延续类似思路,将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“民间矛盾”作为限制死刑的重要考量因素。
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提出,本案中,袁某某有权自行选择结束恋爱关系,不存在任何过错。对于“坦白情节”,张女士强调,邱某某没有主动投案,而是在医院救治后被警方带走调查,供述罪行后又翻供,“不应被认定为坦白”。
此外,张女士称,案发至今,邱某某及其家人或友人从未道歉或帮助料理女儿后事,自己亦未提出附带民事赔偿,希望法院能判处邱某某死刑立即执行。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员汪姝文表示,婚恋纠纷中双方通常对矛盾激化均负有责任,且常涉及密切亲属关系,单纯重刑不利于矛盾化解。但在婚恋纠纷本身并不意味着犯罪人一定采用了不残忍的犯罪手段,也不意味着犯罪人一定会真诚悔罪,“不宜仅因婚恋纠纷就排除死刑适用”。
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越认为,应将民间矛盾限定为“被害人有过错的民间矛盾”,并以“被害人过错”作为量刑依据,在具体案件中给出更为具体的论证融金汇银,解释“为何该案被告人能因民间矛盾被从轻处罚”,并明确适用边界,防止不恰当地纳入该情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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